销售旧机动车如何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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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一家旧机动车出售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02〕29号)[全文失效]规则,旧机动车运营单位出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依照4%的征收率折半征收增值税。假设我公司出售1台旧车,从买方手中实践获得的悉数价款为15万元,则增值税有下面两种核算办法:
办法一:应纳增值税=150000/(1+4%)×4%×1/2=2884.62元,出售额=150000-2884.62元=147115.38(元)。
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150000
贷:经营收入147115.38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884.62元。
办法二:先核算不含税出售额,则不含税出售额=150000/(1+4%×1/2)=147058.82(元),应纳增值税=147058.82×4%×1/2=2941.18(元)。
会计分录同上。
请问,上述两种核算增值税的办法哪种正确?
答:比较以上两种办法不难发现,看似原理相同的两种核算办法得出的成果却不相同,究竟哪种办法是正确的呢?咱们无妨验算一下:
按财税〔2002〕29号[全文失效]?文件的规则,应交税金=不含税收入×4%×1/2,下面从不含税收入动身核算应交纳的增值税额。
在办法一中,依照147115.38元的出售额,验算应纳增值税=147115.38×4%×1/2=2942.31(元),与核算出的2884.62元不相同,却与办法二中的应纳增值税额相同,由此能够揣度办法二的核算正确。
那么,办法一的过错出现在什么地方呢?经过进一步剖析能够发现,用150000/(1+4%)核算的不含税出售额形似合理,但实践不正确。因为依照文件规则的“依照4%的征收率折半征收增值税”来核算不含税出售额,不同于依照4%的征收率核算出的不含税出售额。也就是说,办法一核算的不是折半征收后的不含税出售额。
判别两种办法的正确与否,要害问题是对“折半征收”的了解。增值税的根本核算公式为:销项税额=出售额×税率,增值税是价外税,公式中的出售额应为不含税出售额。
税法中规则的折半征收,无非有三种,即出售额折半、税率折半、税额折半。不管采纳哪种办法,最终核算出的成果都是相同的,都不会影响到应纳增值税额的核算。
所以对上述行为,咱们在实践工作中可这样操作,即把“依照4%的征收率折半征收”了解为“依照2%的征收率征收”。税法之所以有必要那样叙说,是因为怕使用者误解为增值税还有一档税率为2%。总结正确的核算思路如下:
核算应缴增值税=150000/(1+2%)×2%=2941.18(元);
核算应入账的出售额=150000-2941.18=147058.82(元)。
编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150000
贷:经营收入147058.8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41.18。
税屋提示:因为财税〔2002〕29号现已废止,根据财税[2009]9号、国税函[2009]90号,该文对方针的了解已不契合新方针规则,应按办法一核算。
方针解读:财税[2009]9号解读: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适用范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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