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外资企业分回的利润需要补税率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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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08年7月,我公司(内资企业,适用税率原为33%,2008年1月1日起为25%)从外资企业(被出资企业)分回赢利100万元,该外资企业2007年及曾经适用26.4%的税率,2008年1月1日今后适用25%的税率,且2004-2008为二免三折半期,现在分回的赢利为2004年-2006年发生的赢利,请问该100万赢利是否需补26.4%与33%的税率差?
答:除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还有规则外,贵公司2008年7月从被出资方外资企业分回2004年-2006年的定时减免税期间的的赢利(出资收益),应遵从“实体法从旧”准则,依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出资事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0]118号)第一条“企业股权出资所得的所得税处理”第(一)款规则:“企业的股权出资所得是指企业经过股权出资从被出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赢利和累计盈利公积金中分配获得股息性质的出资收益。凡出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出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则的定时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获得的出资所得应按规则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出资企业的应交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外商出资企业享用的二免三折半归于国家税收法规规则的定时减税、免税优惠。
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交税申报表的告诉》(国税发[2006]56号)中的《企业所得税年度交税申报表》填写阐明里,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填写阐明4、第4行“免于补税的出资收益”:填写被出资方与交税人适用税率共同,以及享用定时减免税或许定时低税率期间,向交税人分回的赢利及股息、盈利。
依据上述规则,贵公司2008年7月从被出资方外资企业分回2004年-2006年的定时减免税期间的出资收益不必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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