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租赁设备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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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格局不正确
1、我司出售租借设备,该租借设备归于我司的固定资产,我司按固定资产来办理.可是我司在出售该租借设备在价格不超越原值时,税务局要求我司交纳4%折半的增值税.请问:税务局的这种要求合理吗?若我司不交纳该增值税,是否有相关的税务文件支撑的.
2、在咱们租借设备停租期间计提的折旧费用,在所得税汇算时,是否能够在税前抵扣?税务局要求咱们要将该折旧从税前扣除,请问:请问:税务局的这种要求合理吗?
1、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02]29号:“交税人出售旧货(包含旧货运营单位出售旧货和交税人出售自己运用的应税固定资产),不管其是增值税一般交税人或小规模交税人,也不管其是否为同意确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概按4%的征收率折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则,出售自己运用过的其他归于货品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运用过的其他归于货品的固定资产"应一起具有以下几个条件:
(一)归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品;
(二)企业按固定资产办理,并确已运用过的货品;
(三)出价格格不超越其原值的货品。
贵公司出售运用过的固定资产(租借设备),价格低于原值时, 一起具有上述条件的不交纳增值税。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则:房子、建筑物以外未投入运用的固定资产,不得核算折旧扣除。贵公司租借设备停租期间计提的折旧费用,在所得税汇算时,应调增应交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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