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行政单位是否要提供纳税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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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行政单位是否要提供纳税识别号?
答:不需要;
税局的新规定只是要求开给企业的增值税普通法票需要由纳税人识别号,而开给行政事业单位的普票,就无需纳税人识别号.
7月1日起增值税普票购买方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只针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不在此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不需要提供的.公告第一条第一款明确,"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所以,公告不适用给政府机构及事业单位中的非企业单位开具发票情形.
根据相关规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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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以下四种发票是不需要的:
1、购买方是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的.
公告中有明确表示范围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也就是说,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这种非企业单位不在"最严发票令"规定范围内.
2、卷式发票和手工发票.
3、给个人开具的普通发票.
4、开具给国外客户(出口企业)的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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