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间接财产转让如何缴纳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间接财产转让如何缴纳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本公告所称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且转让取得的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应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中国境内机构、场所财产,中国境内不动产,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等(以下称中国应税财产)。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境外企业(不含境外注册中国居民企业,以下称境外企业)股权及其他类似权益(以下称股权),产生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同或相近实质结果的交易,包括非居民企业重组引起境外企业股东发生变化的情形。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非居民企业称股权转让方。
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关的整体安排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一)非居民企业在公开市场买入并卖出同一上市境外企业股权取得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
(二)在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并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情况下,按照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该项财产转让所得在中国可以免予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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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间接转让财产避税的由来及以往反避税做法
间接转让财产交易是相对直接转让财产交易而言的,与投资者投资方式相关联。由于公司制度的引入,丰富了投资者投资形式,投资者可以选择直接投资相关资产;也可以选择设立公司等法人实体,由法人实体直接投资相关资产,投资者则通过控制其设立的公司间接投资相关资产。
由于存在直接投资拥有财产和间接投资拥有财产两种方式,也就产生了转让财产交易的两种方式——直接转让财产交易和间接转让财产交易。
在开放的市场经济中,作为跨境投资者的非居民企业可以基于商业和非商业等各种因素自主选择投资或转让方式会计实操提供。
7号公告第一条将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定义为: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的境外企业股权及其他类似权益,产生与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相同或相近实质结果的交易。这一定义就是基于间接转让财产交易与直接转让财产交易的联系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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