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的固定资产转移如何处理?
分支机构的固定资产转移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上述总分机构之间固定资产划拨不属于上述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同时,总分机构之间固定资产划拨属于内部资产实物位移,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账务处理:
分公司
借:内部划拨资产
贷:固定资产
总公司:
借:固定资产
贷:内部划拨资产
固定资产清理如何交税?
需要交纳增值税。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未抵扣过增值税,按4%税率减半征收;如果已抵扣过增值税按其正常适用的税率,该税率通常为17%。
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一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第一条规定,分两种情况处理:所销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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