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售房屋开票系统的增值税如何交纳?
企业出售房屋开票系统的增值税如何交纳?
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比如,房地产开发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办法预收100万元预售款,应预交增值税:
100÷(1+5%)×3%=2.857万元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可知,只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才需要通过新系统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现行政策,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额中扣除土地价款,未规定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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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房地产增值税普通发票怎么开?
“营改增”政策出台以前,房地产企业预售开发产品开具地税系统监制的费办证发票,交易完成再开具办证的不动产转让发票来,但是营改增以后,企业财务人员和税务人员都纳闷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预收房款怎么开票呢?各地的政策掌握和解读也相去甚远,提出不同的解决办法,甚至有人对预售房开票是否合法提出了质疑。这一问题随着2016年第53号的下发迎刃而解。
根据该公告第九条规定,对发票代码进行升级后,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后,已经有专门的发票代码用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开具发票。需要确认的是将开票系统升级到(V2.0.11)版本,然后选择发票代码为602的“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进行开具。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暂选择“零税率”开票,在发票备注栏单独备注“预收款”会计实操提供。
开票金额为实际收到的预收款全款,待下个月申报期内通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进行申报并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预收款不通过申报表进行体现,将来正式确认收入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时也不再进行红字冲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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