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改变用途可抵扣需取得有效扣税凭证?
营改增后,即使暂时不能抵扣也应该取得专票,改变用途可抵扣需取得有效扣税凭证
南方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公司购买一幢房屋用于集体福利宿舍,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建筑公司应取得专票还是普通呢?
营改增后,不动产改变用途可以抵扣进项税。
若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即使改变用途也无法抵扣进项税
重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行吗?
比如:购入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改变使用用途的当月,不动产的净值率为50%,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10万,当时已经全部进项税转出。
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110×50%=55万元。
较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多抵扣进项税额为55万元
另外,需要注意(国税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九条,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60%的部分改变用途的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未待抵扣的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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