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境内所得还是境外所得?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 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 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收入取得的来源地和支付地很可能不一致。我国税法规定以“所得来源地”为标准,来判定境内所得或境外所得。比如,有些在我国外资企业中任职的外籍专家,在华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由外方老板在中国境外支付,在中国境内只支付生活费和津贴、补贴,虽然其工资、薪金支付地是在境外,但其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任职,并由该机构、场所负担的工资、薪金的来源地在中国境内,就应判定为境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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