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报废应向税务部门提供哪些资料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13号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 法》第三十五、四十条规定,把(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确认审批表》、《固定资产盘亏(盘盈)、报废损失税前扣除分项明细表》或《流动资产盘亏(盘 盈)、报废损失税前扣除分项明细表》或《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分项明细表》各一式二份(2)相关资料及核算凭证复印件一式二份、注册税务师、会计师审核证明资 料(3)《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4)保险合同理赔材料及说明(有保险理赔的)
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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