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的成本费用怎么进行财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发票所载费用,纳税人应根据权责发生制确认是否形成当年度的费用,如果属于当年度费用,会计上应确认为当年度的费用而不必预提,同时作为当年度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的,不再进行纳税调整,未取得的,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如果,企业在后期取得了相关的合格票据,企业又应如何进行涉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根据此文,企业在重新取得相关的费用成本票据后,可以向税务机关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进行所得税退税或者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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