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房地产公司预交土地增值税如何做会计处理?
营改增后房地产公司预交土地增值税如何做会计处理?
答:会计实操了解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因此,其房地产公司预交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可以看一下这个案例:
某房地产企业开发A项目(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2017年7月销售普通住宅预收房款1110万元,根据当地的规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如何做会计处理?
该企业预交土地增值税20万元,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20
贷:银行存款 20
待开发项目达到完工条件,相应的收入及成本结转损益时,将土地增值税转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借:税金及附加 20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20
看完了会计实操的上述分析,对于营改增后房地产公司预交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您现在清楚了吗?如果您还有不明白的地方,需要将本文的案例多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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