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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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之仲裁

2022-09-22 09:23:00投稿人 : 财会网围观 : 602 次0 评论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经济纠纷,是指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利争议。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如下图所示:

仲裁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一、仲裁的特征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双方自愿选择仲裁机构。

(三)仲裁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

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二)可以仲裁,但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三)不能提请仲裁的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注意:分清“适用《仲裁法》”和“可以申请仲裁”的区别。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一)自愿原则——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拓展】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二)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

(三)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记忆提示】 仲裁机构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四)一裁终局原则(终局裁决的区别)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

(一)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二)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三)仲裁委员会之间相互独立,没有隶属关系。

注意:仲裁委员会是“民间组织”,属于“商务服务业”范畴,既不是行政机关也

不是司法机关。

(一)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要式行为)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完整内容节选:因履行本合同(或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 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或 深圳法院诉讼。

甲方:李三 乙方:李四

注意: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三)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注意:案例中的文字游戏“仲裁庭首次开庭时”。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

院应当继续审理。

提示: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六、仲裁裁决

(一)仲裁管辖权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二)仲裁庭的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注意:民事诉讼中的合议庭由3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

(三)回避制度(公平合理原则)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四)仲裁应开庭但不公开(自愿原则)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五)仲裁的和解与调解(自愿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1.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六)作出裁决

1.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先多数决,后首席决)

2.裁决书自作出(而非签收或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注意

(1)看清案例的表述方式。

(2)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重点记忆。

(七)履行裁决及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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