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税务处理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税务处理
基金管理人因管理证券投资基金而取得的服务费,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税法规定,从2017年7月1日起,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公司型或合伙型)为增值税纳税人。即,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用证券投资基金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由管理人缴纳增值税,并区分持有收益与转让收益分别确定纳税义务:
(1)对于持有期间取得的分配(含持有至到期),凡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其取得的收益(固定收益或浮动收益)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反之,投资于非保本产品,持有收益不征增值税。
(2)对于转让收益,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其中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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