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比例?
问: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比例?
答:根据国税函[2009]202号文和国税2012年15号文规定,业务招待费在当年只能税前扣除的比例是发生额的60%,如果这60%超过了当年营业收入的0.5%,则最高按当年营业收入的0.5%扣除,剩下40%部分做纳税调整。另外补充一下,其他几个按比例税前扣除的支出项也都一样,比如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比例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工会经费当年可扣除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职工教育经费可扣除的,不超过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2.5%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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