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将自产产品用于利润分配,送给股东,需要视同销售吗?
问:公司将自产产品用于利润分配,送给股东,需要视同销售吗?
回复: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例如:B公司将自产甲产品100件用于分配股东利润,甲产品成本700元,市场公允价格1000元(不含税)。
借:应付股利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000
贷:库存商品 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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