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缴工会筹备金的标准是什么?
缴费单位以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
(一)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其中基层工会留用60% ,解缴上级工会40%。其解缴上级工会的40%部分由地税机关代征。基层工会留用的60%部分,仍按现行办法由单位行政直接划拨给本单位工会。不按上述比例上缴的部分金融、全国垂直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市总工会核定,并凭市总工会出具的证明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金融系统(商业银行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40%征缴)、铁路工厂及院校、各保险公司以及所属的企事业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10%征缴。水利电力系统,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20%征缴;网局和省局合一的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23%征缴;电网局直属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30%征缴。煤炭工业联合公司及所属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22%征缴。
(二)开业满一年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由地税机关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代收工会筹备金,待其工会组织成立后,由上级工会按2%的60%返给基层工会。
(三)计算比例
工会经费=职工工资总额×2%×40%
工会筹备金=职工工资总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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