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接收增值税专票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文件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还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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