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额征税的优点有哪些?
增值税是针对增值额征税,增值额,指的是从销售额中扣除当期购进商品与劳务的价值差额后余下的价值量,即企业或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创造的那部分价值。
对增值额征税,主要存在两项优点:
第一,对增值额征税,能够有效避免重复征税。
我们以一个基本商品流通为例,甲商品先A到B到C到D,售价分别为100、150、200,如果是按营业税时,对商品征税,等于对于100按5%(假设营业税率为5%)征税后,对于150又按5%征税,对于200同样按5%征税。而这里面,在对150按5%征税时,其中的100已经在前一环节按5%征过税了,而这样再征,就行成了重复征税。
而如果是采用增值额征税法,则第一环节按100*17%征税,第二环节按增值额征税=(150-100)*17%,第三环节按增值税征税=(200-150)*17%,这样一来,实质上是仅对总体的200按17%征了税,而避免了重复征税。
第二、对增值额征税,体现了税收中性原则,减少了税收对产品价值的扭曲效应。
税收中性原则认为,征税应以不干预市场经济运行,平等对待纳税人为目标。而上例中,对于后续的B、C企业来说,在赚取相同利润比的时候,所承担的税负却完全不一样,这种征税方式明显违背了平等对待纳税人的目标。
同时,初始的A,仅仅只需按100*5%来缴税,而后面的B却需要按150*5%来缴税,C要按200*5%来征税,而随着商品流通环节的增多,附加在同一个商品上的税也越来越重,从而逐渐扭曲了商品本身真正的价值。
最终阻碍商品流通,而商品的自由流通又是市场经济运行最重要的环节,这种通过扭曲商品价值,导致阻碍商品流通的征税模式,毫无疑问,并不利于普遍性的市场与经济发展。
而对增值额征税,由于其是以增值额为前提要件,无增值额则不需要征税,因此,当商品平价流通时,与营业税那种仍然征税相比,增值税却可以不征税,这无疑将对商品流通阻碍大大降低,对市场经济运行干预减少。从而体现税收中性原则,减少税收对产品价值的扭曲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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