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票吗?
建筑企业是建筑生产力发展和建筑技术进步的主导力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九条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因此,如果公司属于起征点以上的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除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外,自2017年6月1日起应按照上述规定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行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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