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不动产开具发票时需要在备注栏该怎么填?
问:销售不动产开具发票时需要在备注栏该怎么填?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文章来源网络收集,如有侵权请联系站长删除,转载请注明作者或出处!
上一篇:哪些房产可以免征房产税?下一篇:商业健康保险个税税前扣除有哪些关键点?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