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租用甲公司房屋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甲公司是房产税纳税义务人吗?
问:我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租用甲公司房屋资产用于生产经营,合同中明确:有关税费由甲公司承担。请问,从税法的角度来说,(1)甲公司是房产税纳税义务人,应从租计缴房产税,对不对?(2)如果甲公司没有依法缴纳房产税,硬说应该由我公司来缴纳,这种情况算不算是“租典纠纷”?(3)我公司是否存在被以“租典纠纷”为由认定为房产税纳税义务人而被追缴房产税及滞纳金的风险?
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租赁是出租使用权的,典权则是一种准物权;既然签订了租赁合同,则不存在“租典纠纷”,贵公司并非房产税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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