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期汇票要怎么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223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文章来源网络收集,如有侵权请联系站长删除,转载请注明作者或出处!
上一篇:独资企业也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下一篇:养牛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