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的增值税缴纳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规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缴纳增值税。总机构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包括预缴和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其中,总机构汇总计算的应交增值税=总分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总分机构因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分支机构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应征的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预征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并适时予以调整。
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按照各自销售收入占比和总机构汇总的上一年度应交增值税税额计算。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超过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通过暂停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的方式予以解决。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小于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差额部分在以后纳税申报期由分支机构在预缴增值税时一并就地补缴入库。
之前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84号)[全文废止]
航空业规定——财税[2013]8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
后续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公告
附加:总分机构提供应税服务的同时,另有销售货物业务的,增值税如何汇总缴纳?
答:经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试点企业,对于营改增应税服务部分的增值税,按上问汇总计算并缴纳。对于总分机构销售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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