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规定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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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新旧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大修补开销规则有何差异?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六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补开销,是指一起契合下列条件的开销:
(一)修补开销到达获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根底50%以上;
(二)修补后固定资产的运用年限延伸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第(三)项规则的开销,依照固定资产尚可运用年限分期摊销。
这条是关于固定资产的大修补开销的界定和详细摊销办法的规则。
本条是新增的内容。原内资、外资税法都没有相应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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