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不动产租赁简易计税
今天会计学习资料网小编给各位财务会计朋友带来的是有关:一般纳税人不动产租赁简易计税的财会基础知识,这篇一般纳税人不动产租赁简易计税会计实务操作教程为您讲解了在账务处理中一般纳税人不动产租赁简易计税的相关财会处理技巧。
一般纳税人不动产租赁简易计税
答: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属于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一般纳税人出租其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简易征税如何操作
一、税率
(一)一般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适用税率11%。
(二)小规模纳税人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3)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4)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二、预缴税款和纳税申报
(一)一般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小规模纳税人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除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外,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发票开具
(一)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三)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内容是会计学习网为财会朋友整理归纳的一般纳税人不动产租赁简易计税的相关会计做账流程,广大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一般纳税人不动产租赁简易计税的会计实务操作中有任何问题可以进入会计学习网财税交流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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