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户的进项税额发票能否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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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户的进项税额发票能否抵扣?
例:我公司于2009年9月取得一张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销售方在2个月内未报税,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我公司持该发票去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时被确定为失控发票。后来,销售方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后,得以取消非正常户的确认。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取得的进项发票是否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可以抵扣吗?
进项发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不能抵扣:
一:不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
二: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资料不全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成本费用支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不符合进项税抵扣规定的异常专用发票
七:取得的失控专用发票
八: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
九:非客观原因造成的逾期专用发票
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涉嫌违规发票
十一:没有提供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的汇总专用发票
十二: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票款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三:营改增前签订经济合同,营改增后支付款项、开具的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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