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财税是怎么规定的?
今天会计学习资料网小编给各位财务会计朋友带来的是有关:投资性房地产财税是怎么规定的?的财会基础知识,这篇投资性房地产财税是怎么规定的?会计实务操作教程为您讲解了在账务处理中投资性房地产财税是怎么规定的?的相关财会处理技巧。
投资性房地产财税是怎么规定的?
答:财务核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二)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
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投资性房地产如何折旧?
1、投资性房地产-建筑物类也是当月增加次月计提折旧, 当月减少当月计提折旧。
2、投资性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和无形资产一样,当月增加当月摊销,当月减少当月不摊销,这样原则核算 。 这样就可以区分开结转时候当月还是次月折旧或是摊销。
3、企业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按会计规定不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可按直线法计算其折旧或摊销作为纳税调减处理。
企业必须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才能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非投资性房地。投资性房地产财税是怎么规定的?更多后续的实操资讯内容大家可以关注会计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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