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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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条件
国税总局2016第70号公告: 六、关于旧房转让时的扣除计算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二)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三)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条条例第七条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土地增值税具体计算步聚
1.计算评估价格。
公式为: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2.汇集扣除项目金额。
3.计算增值额。
4.计算增值率。
5.依据增值率确定适用税率。
6.依据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7.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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