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进项抵扣规定是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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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进项抵扣规定是哪些内容?
答: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有,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购入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是什么意思?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使用期限须超过12个月。显然,房屋和建筑物是否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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