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预缴所得税会计分录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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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预缴所得税会计分录怎么写?
分公司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就地预缴的这部分企业所得税款,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时,将这部分作为企业集团已预缴税费,多退少补。
①分公司预缴时
借:拨付所属资金——总公司拨入
贷:银行存款
②总公司对于分公司已预缴的这部分税费
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贷:拨付所属资金——拨付分公司
按照18号会计准则,所得税费用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本期所得税费用,这部分所得税费用其实就是按照税法口径计算的应缴所得税,而且在总分机构中分支机构预缴的所得税均无法由分支机构自身实现多退少补,预缴所得税也应该按照税法口径确认数额;第二部分是递延所得税费用。
分支机构本身没有注册资本,只会动用上级拨入的启动资金或者营运资金,如果非要独立核算,必须将资金成本等其他因素考虑进来才可以真正反映总分机构各自的利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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