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计预扣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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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预扣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
不超过36000元预扣率3%;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预扣率10%;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20%;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25%;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30%;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35%;超过96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4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2018年12月21日,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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