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多开发票的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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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多开发票的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供应商多开发票的,可以留作下月抵扣.
借:应交税金-进项税额转出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进项税额转出多转了,原分录红数冲回
借:相关科目 (负数或红数)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负数或红数)
供应商多开发票的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可以借记应交税金-进项税额转出,感谢阅读.
上述内容是会计学习网为财会朋友整理归纳的供应商多开发票的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的相关会计做账流程,广大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供应商多开发票的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的会计实务操作中有任何问题可以进入会计学习网财税交流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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