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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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38号)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2008年12月18日)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2011年10月28日)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上述内容是会计学习网为财会朋友整理归纳的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内容的相关会计做账流程,广大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内容的会计实务操作中有任何问题可以进入会计学习网财税交流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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