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现象:老师,为什么抵押权的效力不及抵押物的孳息?
最佳答案:
因为抵押权的本质在于使抵押设定人继续享有抵押物的用益权能,依民法原理,有权收取孳息的权利人包括原物所有人、用益权人以及善意占有人等。在抵押权实行之前,抵押设定人对于抵押物而言,既是所有权人,又是用益权人,还是善意占有人。因此,孳息应归属于抵押人。相反,如果使抵押权及于其实行之前的孽息,则会因抵押权过分膨胀而导致各方权利状态失衡,将使抵押设定人不能处分其孳息,可这有违于抵押权的本质;同时也不能保护与抵押设定人就孳息进行交易的第三人的利益。为此,台湾地区“民法”第766条规定:“物之成分与其天然孳息分离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仍属于其物之所有人。”《日本民法典》第189条规定:“善意占有人,取得由占有物所生的孳息。”由于抵押人在抵押权设定后仍然持续占有抵押财产,因此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内可以对抵押财产进行使用和收益,因使用或利用抵押财产所获得的孳息,包括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都应由抵押人收取,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抵押财产的孳息;否则,将与抵押权的设立不以移转抵押财产的占有以保障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用益权之制度目的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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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抵押权的本质在于使抵押设定人继续享有抵押物的用益权能,依民法原理,有权收取孳息的权利人包括原物所有人、用益权人以及善意占有人等。在抵押权实行之前,抵押设定人对于抵押物而言,既是所有权人,又是用益权人,还是善意占有人。因此,孳息应归属于抵押人。相反,如果使抵押权及于其实行之前的孽息,则会因抵押权过分膨胀而导致各方权利状态失衡,将使抵押设定人不能处分其孳息,可这有违于抵押权的本质;同时也不能保护与抵押设定人就孳息进行交易的第三人的利益。为此,台湾地区“民法”第766条规定:“物之成分与其天然孳息分离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仍属于其物之所有人。”《日本民法典》第189条规定:“善意占有人,取得由占有物所生的孳息。”由于抵押人在抵押权设定后仍然持续占有抵押财产,因此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内可以对抵押财产进行使用和收益,因使用或利用抵押财产所获得的孳息,包括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都应由抵押人收取,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抵押财产的孳息;否则,将与抵押权的设立不以移转抵押财产的占有以保障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用益权之制度目的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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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客户,6月的订单发货共2+6+13=21KG...怎么处理账务处理问:老师,请问有环保企业的全套账务分录吗?一般经营项目...
答:你好!按折扣处理,发票开在一张上,先开10KG蓝字待销售金额在开折扣红字就可以发票金额为零
问:企业对外开具技术服务费发票,怎样做账务处理?
答:你好,对外开发票,那就取得收入
问:要求:(1)对2010年研制新产品的研究阶段进行账务处理。...
答:(1)对2010年研制新产品的研究阶段进行账务处理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2000贷应付职工薪酬300累计折旧200原材料600银行存款900
问:测量费、技术咨询服务费、设计费发票要怎么做账务处理...
答:你好 你们是什么类型的的企业。 这些费用都是与直接收入相关的不这样好判断科目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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