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房屋缴纳房产税的起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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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屋房产税起始日期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检发
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法规征收房产税。
因此,自建房屋如果在建成之后及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的,房产税在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的次月起缴纳;如果在验收竣工报告出具之前已经投入使用,则房产税按实际使用时间的次月起缴纳。
房产税的计税基数依据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非出租的房产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房产原值是根据竣工决算报告进行入账的,因此在通常情况下竣工决算报告可以作为房产税的计税文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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