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个人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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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
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那么,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是否符合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税的规定呢?
2、"工伤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属于工伤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由此可以看出,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属于工伤待遇,按照财税[2012]40号规定,可依法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
用人单位在进行职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时,对工伤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也一并申报。只是在申报工伤职工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时,同时也申报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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