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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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在2016年4月30日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规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如果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在2016年5月1日及以后。根据税法有关规定,目前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增值税税率为9%。
相关政策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 16%、10%。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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