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及附加税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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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根据《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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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未达到起征点的账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十)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1)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确认应交税费: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计提附加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3)达到免征增值税条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
(4)将计提的附加税冲回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借:税金及附加(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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