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收入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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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估收入的财税处理
税务处理
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如果企业会计处理正确,则不需要做特殊的所得税调整,但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的差异,仍然要做纳税调整。
2009年,会计折旧= 118.75×80%=95万元,税法折旧=3600×(1-5%)÷10÷12×4×80%=91.2万元,会计补充扣除19万元,纳税调增金额=95+19-91.2=22。8万元。
2010年,会计折旧=(296.88+59.375+57)×50%+118.75×20%=230.3775万元,税法折旧=3600×(1-5%)÷10÷12×4×20%+3600×(1-5%)÷10×50%=22.8+171=193.8万元,补充扣除金额=4.75万元,纳税调增金额=230.3775+4.75-193.8=41。3275万元。
2、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则需要把计算出来的折旧差异在2009年和2010年间分配确认,具体金额与企业会计制度下的计算进一致;
3、如果该调整确认时间是在2010年8月1日以前的,则直接在调整年度(2010年)所得税前扣除,而不需要划分2009年和2010年各自的金额。
上述内容是会计学习网为财会朋友整理归纳的暂估收入的财税处理的相关会计做账流程,广大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暂估收入的财税处理的会计实务操作中有任何问题可以进入会计学习网财税交流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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