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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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哪些资料,关于这个问题,一直是大家所关注的内容,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不动产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注:按"服务业"税目"租赁"征税。)上述文章对在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哪些资料进行了详细具体的解答,并讲解了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范围。如果不太了解,也别着急,一起来看看会计资料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吧。
在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被拆迁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拆迁协议.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拆迁单位或个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用的转账付款凭据.
(三)被拆迁单位或个人通过银行账户(户名应与拆迁协议上的被拆迁单位或个人名称相同)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补偿费用的转账收款凭据.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被拆迁单位或个人通过拆迁协议约定以实物兑付方式支付拆迁补偿费用的(须在拆迁协议中注明拆迁补偿费用标准和实物作价),应提供实物移交的相关凭据.
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范围?
"销售不动产"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1)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2)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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