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租赁职工汽车费用可否所得税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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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租赁职工汽车费用可否所得税税前列支
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上述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是在实务中,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应与员工签订正式的租车协议。协议中约定使用员工个人车辆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2、相关的费用支出能够取得正规发票。
企业租用个人的车辆账务处理要求
企业租用个人的车辆,须与个人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如租赁合同或协议中明确规定该车发生的汽油费、维修费等支出由企业负担的,企业可根据合同协议的约定及证明该费用发生的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扣除。
出租方为本企业职工,并且签订了租车协议(需贴印花税),缴纳个人财产租赁的个人所得税;若无租车协议,则需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出租方为非本企业职工,则所有费用均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在职工福利费用中列支。
公司租用个人车辆既不签订任何租赁协议,对方也不收取任何费用,并且不向公司出具租赁费发票,那么由此产生的各类与车辆有关的费用,如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检车费,修车费,保险费等等,均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已经报销入帐的,对于企业而言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当中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取得报销金额的本企业职工个人而言,需要将这部分收入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当中,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租赁职工汽车费用可否所得税税前列支?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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