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企业所得税
今天会计学习资料网小编给各位财务会计朋友带来的是有关: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企业所得税的财会基础知识,这篇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企业所得税会计实务操作教程为您讲解了在账务处理中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财会处理技巧。
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企业所得税
1、预售收入10000元按当地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然后减去预缴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增税700元,当期期间费用500元后的金额乘以所得税税率25%为当季应预缴的所得税。
2、法律依据是国税发[2009]31号。
3、“预交环节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应将预售收入直接乘预计毛利率”这个说法正确,但“不得扣除当期税费”的说法不符合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政策依据: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8]90号)的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第九条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操作:累计已签合同实现销售的实际毛利额,减去未完工时已预计的毛利,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时间把握,收入确认的时点难以把握,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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