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终结执行资产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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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终结执行资产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答: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三十四条第七款的规定
: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后,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应提交法院强制执行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其中终止(中止)执行的,还应按市场公允价估算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资产,如果其价值不足以清偿属于《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项目,由企业出具专项说明,可将应收债权全额确定为债权损失;
如果清偿《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项目后仍有结余但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的,按所欠债务的比例确定企业应收债权的损失金额.
纳税人对盘亏的固定资产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哪些材料?
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认定为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材料:
1、固定资产盘点表;
2、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是指帐面净值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固定资产.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上述内容是会计学习网为财会朋友整理归纳的纳税人终结执行资产损失如何税前扣除?的相关会计做账流程,广大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纳税人终结执行资产损失如何税前扣除?的会计实务操作中有任何问题可以进入会计学习网财税交流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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