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税前扣除
今天会计学习资料网小编给各位财务会计朋友带来的是有关: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税前扣除的财会基础知识,这篇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税前扣除会计实务操作教程为您讲解了在账务处理中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税前扣除的相关财会处理技巧。
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税前扣除
答: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公益性捐赠的含义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根据国税总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企业发生的直接捐赠支出,不能税前扣除。如基于政府帮扶解困的定向性,企业根据政府及相关部门扶贫计划,直接向贫困村、农户、城市生活困难的居民、农村小学和特困学生等捐赠。虽然这种行为具有公益性,但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要件。
如果受赠单位是乡级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也不能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整。
上述内容是会计学习网为财会朋友整理归纳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税前扣除的相关会计做账流程,广大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税前扣除的会计实务操作中有任何问题可以进入会计学习网财税交流社群。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