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库存简易征收会计分录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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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库存简易征收会计分录怎么写?
简易征收的,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规定,新增“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处理,“简易计税”作为“应交税费”科目的二级明细科目,主要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简易计税的会计分录,
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化肥库存如何简易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通知规定,库存化肥是指纳税人2015年8月31日前生产或购进的尚未销售的化肥。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库存化肥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据悉,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已发文决定,自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的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原有的增值税免税和先征后返政策相应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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