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了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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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处理
企业发生真实的业务,有相关的合同、入库凭证、付款凭证等,但不慎将售货方开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的发票联)丢失,纳税人能否将售货方提供的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代作原始凭证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2.普通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43号)第二条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记账联留存在销货方作为记账凭证,也是记录交易金额、交易数量等经济业务发生情况的法定凭证。因此在发票联丢失的情况下,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可以作为企业的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如果丢失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可以取得销售方盖有公章的证明、记账联复印件,经会计负责人和单位主管人员批准后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并以此复印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具体要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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